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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政务公开”到个人

中国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收入、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及投资、本人婚姻变化、配偶和子女从业或移居国(境)外等事项,细化了报告程序,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更加全面,更具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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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此决定对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建设越来越受社会各界瞩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在这方面,中央先后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1995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7年)、《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规定》(2001年)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06年)等一系列党纪政纪条规。在这些规定中,领导干部的收入和财产只要求向上级部门申报,勿需向社会公开;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事项,不包括配偶、子女从业的全部情况及房产、投资等情况,报告的内容也勿需向社会公开。在法律层面,《公务员法》(2006年)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未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作明确规定。

现在,从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到个人事项报告,申报/报告的主体从领导干部个人延伸到其配偶、子女等亲属人员,内容从收入财产状况延伸到配偶、子女从业及房产、投资等情况,无疑是一个积极的制度演进过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表示,“我们说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向上级部门报告之后,随着社会经济条件、法治环境及各项配套制度日渐成熟,还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普通公众查询、知晓,才能达到通过监督领导干部个人事项以监督其权力行使的目的。

无公开则无知情,无知情则无监督,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也应实行“政务公开”,正在“扩容”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接下来应当“升级”为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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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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